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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年来,我国高血脂、肥胖症以及代谢综合征等疾病的患病人数不断增加,非酒精性脂肪肝患病率已呈现上升势头[1]。非酒精性脂肪肝(NAFLD)是一种非酒精造成的肝组织病理学改变的代谢应激相关性疾病[2]。主要临床表现为不同程度的乏力,伴随血清肝功能指标升高,严重时可导致肝硬化,威胁着患者生命健康。目前临床治疗NAFLD有了新的发展,新型药物逐渐出现,但是,患者的临床疗效以及相关肝功能的恢复情况有待进一步研究[3]。国内研究表明[4, 5],硫普罗宁联合谷胱甘肽治疗NAFLD患者,可明显改善血清肝功能,缓解症状,对于非酒精性脂肪肝的治疗具有一定临床意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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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2018年3月至2019年9月,选取我院收治的非酒精性脂肪肝患者84例,随机分为对照组和观察组,每组42人,其中对照组男28例,女14例,平均年龄(51.36±6.42)岁,分级:轻度7例,中度28例,重度7例,合并高脂血症19例、高血压13例、2型糖尿病8例;观察组男26例,女16例,平均年龄(52.17±7.02)岁,分级:轻度5例,中度29例,重度8例,合并高脂血症20例、高血压11例、2型糖尿病11例。两组患者在性别、年龄、分级、合并症等基线资料差异不显著(P>0.05,表1),具有可比性。
组别 例数 性别 平均年龄/岁 分级 合并症 男 女 轻度 中度 重度 高脂血症 高血压 2型糖尿病 对照组 42 28 14 51.36±6.42 7 28 7 19 13 8 观察组 42 26 16 52.17±7.02 5 29 8 20 11 11 t/χ2 0.21 0.55 0.42 0.62 P 0.65 0.58 0.81 0.73 -
诊断标准:非酒精性脂肪肝诊断参照《中华医学会肝脏病学分会脂肪肝和酒精性肝病学组2010年制定的NAFLD》[6]诊断标准。
纳入标准:①符合非酒精性脂肪肝诊断标准;②25~65岁;③患者近期均未服用保护肝脏类药物;④患者均接受回访,并配合开展工作;⑤本医院伦理委员会通过该项研究。排除标准:①患者年龄<25岁或>65岁者;②酒精性或者病毒性肝炎患者;③存在心脏、肝脏、肾脏等严重疾病的患者;④不接受回访,或者不能配合临床治疗的患者;⑤基本临床资料不全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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两组患者均予以开展适量性的体育锻炼和低脂饮食,对照组给予硫普罗宁(江苏迪赛诺制药有限公司,批准文号:国药准字H20055040)治疗,用法如下:0.2 g/次,3次/d。观察组在对照组的基础上加用谷胱甘肽(山东金城生物药业有限公司,批准文号:国药准字H20123300)治疗,用法如下:1.2 g/次,3次/d。所有患者治疗30 d为一疗程,治疗3疗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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采用全自动生化分析仪测定两组患者肝功能指标[谷草转氨酶(AST)、谷丙转氨酶(ALT)、谷氨酰转移酶(GGT)]和血脂水平;采用夹心酶联免疫吸附试验法检测患者肝纤维化指标:Ⅲ型前胶原(PCⅢ)、Ⅳ型胶原(PCⅣ)、层黏蛋白(LN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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统计学处理采用SPSS 25.0,t检验:计量资料,χ2检验:计数资料。P<0.05为差异显著,具有统计学意义。
1.1. 一般资料
1.2. 诊断、纳入及排除标准
1.3. 治疗方法
1.4. 观察指标及临床疗效观察标准
1.5. 统计学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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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治疗,两组ALT、AST、GGT水平较治疗前明显下降(P<0.05),治疗后观察组ALT、AST、GGT水平低于对照组(P<0.05),存在统计学差异,见表2。
组别 例数 ALT AST GGT 对照组:治疗前 42 101.12±29.85 57.44±19.54 88.27±24.34 治疗后 51.28±18.24# 48.25±12.23# 56.34±18.72# 观察组:治疗前 42 103.11±28.46 58.07±18.33 79.15±23.87 治疗后 38.24±20.13#* 41.13±11.87#* 42.26±16.32#* #P<0.05,与组内治疗前比较;*P<0.05,与对照组治疗后比较 -
治疗前,两组血清血脂(TC、TG、LDL-C)水平不存在差异,不具有统计学意义(P>0.05);治疗后观察组上述血清水平低于对照组(P<0.05),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,见表3。
组别 例数 TC TG LDL-C 对照组:治疗前 42 7.12±1.25 4.44±1.54 4.57±1.24 治疗后 4.52±1.24# 3.25±1.23# 3.15±1.12# 观察组:治疗前 42 7.06±1.46 4.37±1.33 4.61±1.23 治疗后 3.84±0.93#* 2.13±1.17#* 2.56±1.06#* #P<0.05,与组内治疗前比较;*P<0.05,与对照组治疗后比较 -
治疗组治疗后PCⅢ、PCⅣ、LN水平同对照组比较,存在显著差异(P<0.05),差异有统计学意义,见表4。
组别 例数 PCⅢ PCⅣ LN 对照组:治疗前 42 124.51±22.45 72.45±12.15 113.24±21.42 治疗后 103.71±21.42# 59.21±11.28# 97.26±19.23# 观察组:治疗前 42 125.26±23.17 72.52±13.21 114.17±22.31 治疗后 92.54±17.86#* 53.81±12.63#* 85.62±18.67#* #P<0.05,与组内治疗前比较;*P<0.05,与对照组治疗后比较